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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郭小女律师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06 点击数:615

  律师简介:郭小女,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业务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用工、房产合同、建设施工、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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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赔偿协议后又反悔,可否再起诉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日小王从外地来洛务工,来洛之后经熟人介绍于8月20日进入一家面条店工作,入职第10天,小王在操作机器的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受伤,前往洛龙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手指挤压伤,需截指治疗。在做手术前夕,雇主李大拿出一份协议要求小王签署,协议内容为只支付医药费、2000元的生活费,并以不支付手术费做威胁,小王为了做手术只好签署。出院之后经鉴定小王所受伤害为伤残九级,再次找到李大协商赔偿事宜,李大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不再支付任何赔偿费用。无奈之下,小王只好诉诸于法律。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李大再向小王支付10万元。

  律师解析:

  签订协议需谨慎,特定情形可撤销,实践起来难度大。协议签订之后并履行完毕,原则上对于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具体可以从以下角度考量:1、签订协议时是否考虑将来的可能出现的伤残等因素;2、协议约定的赔偿款是否考虑到以后可能出现的新伤情;3、协议签订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4、签订协议的数额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就本案而言,小王签订协议是在住院手术前夕,急需手术费,并且对于自己会造成伤残的伤害结果认知不清,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应赔付数额差异巨大。基于案件具体情形,小王可请求撤销协议。

  法条连接: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