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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孕期女性受保护 夫妻扶养须尽责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5-25 点击数:201


律师简介

陈亚芳,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经济师,三级律师,现任洛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参与多家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工作,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并代理其重大诉讼案件。擅长处理民商事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及破产清算重整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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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林某(女)与张某(男)于2020年11月在某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张某曾向林某许下赠送房产、支付彩礼、举办婚礼等诸多承诺,但始终没有履行。

婚后不久,林某确诊怀孕,此时其已40岁,系高龄初产妇,身体状况特殊,需要专人护理与静养。孕初期,林某因孕酮偏低,遵医嘱需卧床保胎;孕中期又出现早产征兆,医嘱要求继续卧床,无法正常活动。林某婚前自行经营店铺,未缴纳社会保险,无生育保险保障,怀孕后因需卧床保胎,无法开门营业,不仅没有经济收入,还需承担店铺房租及积压货品的损失,生活陷入困境。

令人遗憾的是,在林某最需要关怀与扶助的孕期,张某却未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婚后,张某经常夜不归宿,对林某疏于照顾;2021年3月7日,张某离家后连续数月未归,彻底处于“失踪”状态,对怀孕的林某不管不问,既不关心其身体状况,也不支付任何生活、医疗费用。

为维持基本生活、支付孕检保胎费、医疗费等必要开支,林某不得不借款,独自承担了孕期费用,截至起诉之日,相关费用支出合计62160元。因长期无人照料、经济困难,林某情绪低落,甚至出现抑郁发作的情况。无奈之下,林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自2020年11月起至林某分娩后满一年止,每月支付扶养费5000元并承担林某怀孕生子产生的全部费用62160元,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1. 林某是否属于“需要扶养”的情形,张某是否负有履行夫妻扶养的法定义务。

2. 张某“离家失踪、拒不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夫妻扶养义务的违反。

律师解析

首先,林某属于“需要扶养”的情形,张某负有不可推卸的夫妻扶养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义务是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以夫妻感情好坏、是否分居为前提,自婚姻关系缔结之日起产生,直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消灭。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尤其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其身体脆弱、行动不便、无收入来源,更应得到配偶的特殊扶助。

本案中,林某40岁高龄怀孕,系初产妇,身体状况特殊,孕初期孕酮低、孕中期出现早产征兆,医嘱均要求卧床保胎,客观上无法继续经营店铺,导致无经济收入;同时,林某孕前未缴纳社保,无生育保险保障,无法通过社保享受相关医疗、生育待遇,且需承担店铺房租、货品积压等额外负担,已陷入“无收入来源、无生活保障”的困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条件。而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应当主动对林某进行物质供养和生活照料,承担起作为丈夫的责任。

其次,张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夫妻扶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应当履行对女方的扶助义务,不得实施侵害女方权益的行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具有双向性,但在孕期这一特殊阶段,更侧重保护女方的权益,男方的扶养义务更为突出。

本案中,张某在林某怀孕后,不仅未履行照料义务,反而经常夜不归宿,最终离家失踪数月,对林某的身体状况、生活困境不管不问,既不支付生活费、产检费,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导致林某不得不向家人借款维持生活,甚至出现抑郁情绪,其行为已构成对夫妻扶养义务的严重违反,侵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只要婚姻关系存续,一方有扶养需求,另一方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不能以“感情破裂”为由逃避责任。

最后,林某的两项核心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但部分请求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其一,关于每月5000元扶养费的诉求,结合林某的实际需求(生活开支、医疗护理、房租等)、当地生活水平及张某的收入能力,该请求具有合理性,可以根据张某的具体收入情况酌情调整,但应当保障林某的基本生活和孕期护理需求。其二,关于怀孕生子产生的费用(医疗费、家政费、月子中心费用),结合林某高龄保胎、无法自行生活的实际情况,上述费用均系必要开支:家政费系林某卧床期间无人照料的必要支出,产检费、医疗费系保障林某及胎儿健康的必要支出,月子中心费用系林某生产后无人照料的合理选择,也可酌情支持该请求金额。

此外,结合本案,提醒孕期妇女维权时需注意两点:一是注重证据收集,包括婚姻登记证明、孕期诊断证明、产检记录、费用支出凭证、与张某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是证明张某未履行扶养义务、林某存在实际困难的关键;二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若配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扶养费、承担相关费用,必要时可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借助法律力量保护自身权益,切勿因隐忍导致权益受损。

四、结语

孕期是女性一生中的特殊生理阶段,也是其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脆弱时期。作为家庭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丈夫对孕期妻子的扶养与照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责任,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现实中,部分丈夫漠视孕期妻子的特殊需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妇女陷入生活困境,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林某诉张某扶养纠纷案,从律师视角解析孕期妇女的权益保护要点,明确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边界,为弱势群体维权提供法律指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让每一位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保障,才能真正实现性别平等,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