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谢小贞,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嵩县司法局律师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洛阳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2014年执业至今,长期专注于民商事案件代理,在建筑工程、商事合同、婚姻继承等领域经验丰富。同时深耕刑事辩护,办案经验扎实,有多起成功辩护案例,客户满意度高。
青春本应是书声琅琅、阳光向上的美好年华,可有些学生却因一时冲动、盲目“讲义气”,卷入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旋涡,最终触碰法律红线,给自己、家庭和受害者都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本文结合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真实案件,以案释法、以法警示,为广大未成年人敲响法治警钟。
一、案情简介:一念之差,花季少女身陷囹圄
小丹(化名),女,2009年5月出生,案发时年仅16岁,系某高中在校学生,无前科劣迹,在校表现尚可。2024年3月25日下午,当地未成年人形成两个对立小团体,因网络口角、争抢所谓“地盘”产生矛盾。小丹受朋友邀约,出于“讲义气、怕影响朋友关系”的心理,“在无任何私人恩怨的情况下”,跟随他人前往事发地点,伙同十余人,对另一方的未成年人小郭(化名)实施围殴。
期间,小丹手持木棍击打小郭后背,众人还逼迫其下跪、辱骂侮辱,使用棍棒等工具肆意殴打,最终造成“小郭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小丹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但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名本该安心求学的花季少女,因一次冲动的“跟风”“讲义气”,人生轨迹骤然偏离正轨。
二、律师深度解析:看清误区,守住法律底线
上述事件的发生,我们既为孩子的年少无知惋惜,更希望以此案为戒,帮未成年人厘清三个致命误区:
(一)误区一:“我是未成年人,犯法不用担责”
法律真相:未成年绝不是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1.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并非不处罚”。刑事相关记录、强制措施、庭审惩戒,都会伴随成长,影响升学、参军、就业。
3.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可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责;
(二)误区二:“就是打个架、帮朋友出气,不算犯罪”
法律真相: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即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即属“情节恶劣”;
2.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3. 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
本案中,小丹等人“结伙持械、围殴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行为、造成轻伤一级”,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绝非简单的“打架玩闹”。
(三)误区三:“别人都动手,我跟着打没事”
法律真相:跟风参与、共同犯罪,一样要担责;盲目讲义气是最大陷阱。
1. 共同犯罪:只要参与殴打、提供帮助,即便动手较轻、作用较小,也属于共同犯罪,要对整体后果负责。
2. 后果连锁:不仅自己面临刑罚,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被害人身心受创、家庭痛苦;校园风气、社会秩序也被严重破坏。
(四)本案警示: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高发诱因
1. 法治意识淡薄:不知行为后果,不敬畏法律;
2. 盲目从众跟风:人多壮胆,别人动手我也动手;
3. 错误江湖义气:把“帮朋友打架”当义气;
4. 网络矛盾线下化:网络口角,升级为现实约架;
5. 家庭监护、学校引导不足:青春期叛逆,缺乏正确管教与疏导。
三、结语:本案中,小丹受到的惩戒与处罚,足以警醒每一位少年:青春可以张扬,不可嚣张;朋友可以交心,不可交恶;遇事可以讲理,不可动武。
在此郑重提醒:
1.对未成年人:远离拉帮结派、约架斗殴;拒绝跟风动手;遇到邀约打架,果断拒绝、及时告诉家长老师;学法知法,明白“动手就要担责”。
2.对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关注孩子交友、情绪、网络行为,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干预,做好法治教育。
3.对学校:加强法治宣传、反欺凌教育,引导学生理性处理矛盾,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别因一时冲动,毁掉似锦前程。愿每一位少年都能以法为尺、以善为行,在阳光下走好青春每一步。